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
为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与管理的需要,交通部对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199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分别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同时为平稳过渡和减少浪费,旧证延长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间内,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以未换新证为由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否则部将予以严肃处理。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现将新证的式样、管理和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标贴等式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