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实施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且兼有试点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非兼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等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按差额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参与计算。若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三、任何企业,如果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能变更,维持征管相对的持续与稳定,这个原则不能突破。
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又存在哪些避税问题?同时又该作出如何的对策呢?
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避税问题。这些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前积极索取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取得的进项税越少,应纳的增值税越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数额则越多,因而购进原材料不索取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通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销货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很难鉴别,导致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是否为故意不取得专用发票行为很难定性,即使确定了就是故意不取得专用发票行为,但对企业取得普票而不取得专用发票多享受退税的行为,定性为为偷税的法律依据不足,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造成税收征管漏洞。
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和管理工作。要求其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应索取专用发票。
二是加强对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销货方身份的确认工作。对企业从外地购进货物取得金额较大的普通发票,向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协查函,查实销货方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在当地购进的货物取得的较大金额普通发票,利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核对销货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过确认,销货方身份为一般纳税人的,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向其购货不索取专用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其细则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不改正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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