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互联网时代,在线上购物,一旦发生消费纠纷,
发票才是最好的凭证。消费者不论从哪种途径购买商品,商家都应当为买方提供发票。
开发票也是维护我们消费者权益!如未开发票或收到虚假发票,都会引起一些法律纠纷,所以我们一定要慎重对待!选择正规的商家渠道购买正规产品!
案例分析
不久前,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因“网购”未取得合法发票而导致偷税的案件。M公司是一家生产纸制品的公司,经常需要购买生产用的不干胶。一次,M公司在一家网店采购了一批不干胶。但是,这家网店由个体户经营,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于是,该网店将上海某公司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M公司,M公司使用这张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令M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不久后第三稽查局工作人员就找上了门。原来,经上海税务部门证实,这张发票是一份不合法的虚开发票,M公司收用该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最终,第三稽查局依法向M公司追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税案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只要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形,应认定为偷税。
特别提醒:如果卖方不提供
发票或者提供虚假发票,知情者可以就具体情况向税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