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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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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

    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单位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 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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